科研简报
德国高校教师养老金制度
编辑:魏建国 周娟 发布时间:2013-10-29
摘要:

德国针对不同职业人群设立了不同的养老金制度。除了主要适用于私人部门雇员的基本的养老金制度外,还针对公务员、特定职业人员(例如律师、农民)等设立相应的养老金制度。本文将首先介绍德国基本的养老金制度、公务员养老金制度,在此基础上,介绍高校教师的养老金制度,并对德国养老金待遇进行比较。

德国针对不同职业人群设立了不同的养老金制度。除了主要适用于私人部门雇员的基本的养老金制度外,还针对公务员、特定职业人员(例如律师、农民)等设立相应的养老金制度。本文将首先介绍德国基本的养老金制度、公务员养老金制度,在此基础上,介绍高校教师的养老金制度,最后对德国养老金待遇进行比较。

一、德国基本的养老金体系

德国基本的养老金体系由三个支柱构成:(1)公共养老金计划;(2)公司职业年金计划;(3)私人退休计划。

目前,德国公共养老金计划、公司职业年金计划和私人退休计划所支付养老金的比例大约分别为70%20%10%。德国政府希望,私人退休计划支付的养老金近期能提高到整个养老金的15%,中远期达到25%30%。这样,公司职业年金计划和私人退休计划将有望从现在的补充地位逐步提升到与公共养老金计划相近的支柱地位 [1]

(一)公共养老金计划

公共养老金计划(Gesetzliche Rentenversicherung, GRV), [2] 一般也被称作公共退休保险计划(Public Retirement Insurance System)或法定养老金计划等。作为现代福利国家建设的一部分,该计划当时的首相俾斯麦于1889创立,是全世界第一个正式的国家层面的社会保障项目,也是很多国家制定社会保险计划的范本。该计划历经两次世界大战、大萧条和两德重新统一等重大社会事件,被认为是德国社会和政治稳定的原因之一。对大多数雇员而言,该计划在退休收入来源方面一直处于主导地位。经过几次改革,按照政府的计划,将来其扮演的角色将会缩小。随着快速的老龄化、失业、受教育年限的增加、提前退休等因素,该计划面临着压力。 [3]

公共养老金计划是强制性社会保险项目,覆盖雇员和某些自雇人员。只有公务员、自雇人员或者其他在特殊职业工作的雇员(为其建立特定的职业养老金计划,例如律师、艺术家等),可以豁免或选择不参加国家公共养老金计划。目前大约85%的劳动力参加了公共养老金计划。 [4]

目前的公共养老金计划实行现收现付制。1957年公共养老金计划经历了根本性的改革,由原来的基金制转变为现收现付制,这一特征保持至今。其基本理念是:基于所谓的代际协议(Generation Agreement, Generationenvertrag,通过为国家公共养老金项目缴费,工作的一代为退休人员的退休利益提供资金支持。随着时间的推移,现收现付体系需要其他的政府收入予以补贴。2001年,缴费收入仅能覆盖大约80%的成本,剩余的20%由政府予以补贴。政府补贴水平到2030年预计会超过30% [5]

该计划对雇员而言是要求强制参与的。交费由雇主扣缴,雇员和雇主分别承担一半。目前的缴费率为19.90% [6] 尽管计划提高强制性缴费率,但是政府限定2020年不超过20%2030年不超过22%。这些缴费率的提高,加上各种收益的缩减,都是为了回应低出生率和预期寿命的增加。如果所有的改革措施能够一贯地实施,公共养老金项目到2030年之前应该是有足够资金支持的。但是,2030年之后,可能需要进一步缩减收益和增加缴费率。 [7]

缴费标准取决于个人的总收入,由公共养老金体系统一规定缴费基准上限,超过该缴费基准上限的收入部分无需缴费,其余部分则按一定的缴费率向公共养老金计划缴费。2009年的年缴费基准为:西部64,800欧元,东部54,600欧元。

根据2007年通过的《法定养老金保险年龄限制调整法》,将逐渐提高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从65岁提高到67岁。 [8]

德国的公共养老金计划不实行个人账户积累制度,而是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收统支,现收现支。 [9] 领取的养老金数额按照一个特定的、公开的公式计算,每个人都可能不同,主要由缴费时的工作收入决定。以特定的公式计算出每个人不同的分值和折扣系数;国家则主要根据居民消费水平和物价上涨率,每年确定一次各个分值所对应的养老金金额。 [10]

公共养老金计划确保标准的养老金领取者获得的养老金额度为其须缴费收入的67%。标准养老金领取者为向国家公共养老金系统按照平均水平缴费45年的人。2021年,平均的国家养老金水平会降低到仅高于雇员最后税前薪水的46% [11]

(二)公司职业年金计划

公司职业年金计划(Company Plans)传统上是为了补充公共养老金计划而设立的。由于来自公共养老金计划的退休收入替代率的降低,在未来,职业年金和下文要提到的个人退休计划将须发挥更大的作用。在德国劳动力市场上,雇主举办养老金项目有很长的历史。克虏伯Krupp)、西门子公司早在19世纪中期就为其工人建立了养老金计划。目前有1700德国人参与了雇主计划,覆盖了劳动人口的五分之三,这一比例还会继续增加 [12] 收益确定型计划Defined Benefit Plan)、缴费确定型计划Defined Contribution Plan和混合计划都存在。即使是缴费确定型计划,法律仍然要求对工人有一些保证,例如退还缴费。因为这些要求以及较少的税收优惠,缴费确定型计划在德国并不常见。大多数职业年金计划是收益确定型计划。收益可以是年金方式支付或者一次总付。雇主自愿选择是否举办职业退休计划。计划一旦存在后,工人委员会有权共同决定收益的分配。标准的职业年金计划的退休年龄是65岁(和公共养老金计划的退休年龄相适应,因此有可能会提高)。提前退休可以降到60岁。 [13]

根据《企业养老完善法》的规定,企业补充养老金计划根据是否由企业自身来实施可以分为直接和间接两种形式。前者是指由雇主自身实施,后者是通过一个外部机构来实施,包括互助银行、退休金储蓄银行、退休基金会以及直接保险机构。

企业补充养老金计划的设立是由企业主导的,一般不要求雇员强制缴费,而由雇主根据补充养老金计划规定缴费或在企业内部预留积累。

企业补充养老计划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在缴费环节以免税为主,即使缴费也有一定的财政补贴;在投资环节,对企业补充养老金的投资收益以免税为主;在领取环节,则需要纳税。 [14]

(三)私人退休计划

德国养老金体系的第三个支柱是个人退休投资(individual retirement investments)。该计划虽然目前还不是很重要,但是作为公共养老金计划的补充其最近备受关注。2001年德国公共养老金改革立法包括对公共养老金最高额进行小幅缩减。为了允许人们有机会弥补缩减的公共养老金支付,有许多新的自愿的私人养老金计划被建立了起来。 [15] 这些私人计划主要包括Riester-Rente Rürup-Rente 计划。 [16]

1.       Riester-Rente计划

Riester-Rente计划,也被称作Förder-Rente计划,由原来的德国劳动部长Walter Riester设计,并以其名字命名。该计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包括政府的补贴。

有资格参加该计划的人包括:任何缴纳所得税或工资税的人;参与并为公共养老金计划缴费的人;获得失业津贴的人;应征士兵和那些完成义务国民服役的人;公务员;德国军队的成员;法官;永久残疾的人。有资格参与该计划的人的配偶也可以参加该计划。

如果想要获得政府补贴,那么那些参与项目的人必须每年最低缴纳60欧元。如要获得最高补贴,必须至少缴纳年收入的4%给该计划。每年存储的最高额为2,100欧元(包括缴纳的保险费和政府的补贴)。

政府每年的补贴会按年度发生变化,但是从2008年以来没有变化:如果未婚为154欧元;如果满足某些条件,已婚为308欧元;2008年之前出生的每个小孩为185欧元,2008年之后出生的每个小孩为300欧元。

如果在参与计划的第一年不满25岁,则额外一次性给予200欧元的补贴。所有的缴费(包括政府补贴)都可以作为特殊费用进行税前扣除(每年最高的扣除额为2,100欧元)。

60岁的时候进行第一次养老金支付。

2.       Rürup-Rente计划

该计划由著名经济学家Bernd Rürup提出。它是为自雇人员、自由职业者和高收入者设计的,在缴费和利益特征方面类似于公共养老金计划。但是,和现收现付制的公共养老金计划不同,该计划是有资本保证的。对该计划的缴费得不到任何政府的补贴。该计划更加灵活,缴费的大部分额度可以作为特殊费用在税前扣除。

最高的可税前扣除的投资为每人每年20,000欧元,结婚人士为40,000欧元,额度可以在夫妻之间自由分配。

Rürup-Rente计划保证支付终身养老金。即使当参与人可能领取失业津贴时,养老金额度也不能缩减。计划中的资金通常不能在去世后被继承。第一次养老金支付为60岁。 [17]

二、德国公务员养老金制度

前文已经提到,德国的公务员 [18] 不参加公共养老金计划,国家为其设立了专门的养老金制度。 [19]

和美国相比,德国公务员的法律地位、薪水和退休待遇非常同质化。联邦、州和地方当局的公务员养老金都统一由《公务员养老金和津贴法》规定 [20] 。相应的条款也适用于法官。根据《军事养老金法》,职业军人的养老金也适用类似的原则。养老金作为人员支出的一部分,完全由公共雇主支付,资金直接来自其经常性预算。 [21] 公务员不需要缴费,完全由税收支持。公务员也不需要向国家公共养老金项目和其他养老金项目缴费。公务员享有适当的养老金权利是公共服务的传统原则之一,受到宪法的保护。 [22]

公务员以公务员养老金的形式获得退休支付。公务员在达到退休年龄时获得他们的养老金。 [23] 公务员获得养老金的条件包括:(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65 [24] ;(2)达到特定的年龄限制,例如:警察、消防、司法服务领域的公务员为60岁;(3)达到63岁,申请退休;(4)严重残疾,申请在60岁退休;(5)如果作为公务员没有重大过失,因为长期无法工作必须退休;(6)被转为临时退休;(7)至少服务5年。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并非因为退休、而是由于辞职或被辞退而不再从事公务员工作的,不得领取公务员养老金,他们将重新参加公共养老金计划。

有权获得公务员养老金的人包括:(1)公务员;(2)法官和士兵;(3)牧师、教会官员;(4)受公法调整的公共雇员和官员 [25]

公务员获得的养老金的数额取决于其服务年限和薪水级别。服务40年的公务员有权获得的养老金最高额为应计算养老金薪水的71.75% [26] 这些支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德国高校教师养老金制度

德国公立高校教师有90% [27] 属于公务员(Beamte),享受与其他公务员同样的社会福利。《高校框架法》第48条规定:《公务员权力框架法》的所有规定均适用于作为公务员的高校教师。 [28] 在养老金方面高校教师也被纳入公务员养老金体系。“高校教师联盟”的网站 [29] 上给出的高校教师养老金制度与《公务员保障法》中规定的公务员养老金制度几乎完全相同。只是在计算服务年限时,法律对高校教师有一些特殊规定。

(一)高校教师养老金的确定

高校教师养老金的高低与以下因素相关:服务时间;工资水平;与其他类型养老金的重合。

1.       服务时间

和前面提到的公务员一样,高校教师服务40年后可获得最高额养老金,其额度为应计算养老金薪水的71.75%。获得作为公务员的教席后的时间即可计入服务时间。法律还规定,高校教师在获得教席之前的其他一些时间也可计入服务时间。包括:兵役或民事服役;大学学习(一共3年);攻读博士(最多2年);对之后的工作有益的在公共事务方面的工作时间;学习那些为获得大学教席提供必要前提的科学、艺术、技术或经济领域的专业知识的时间;在工业领域的工作时间或实习时间(5年),按照职位和任务确定是否可以多加5年;当公务员时间。

兼职的时间按照具体的工作时间计算。例如,一年中如果只工作了半年,则算为半年。

值得注意的是,就职于高校、但在教育机构或企业里兼职的教师原则上具有公共养老金计划缴费义务,即使他们作为高校教师有着稳定的收入。公务员养老金只涵盖作为公务员而获得的收入,与此同时并不免除相应的公共养老金计划缴费义务。 [30]

2.       养老金数额

具体的养老金数额根据下述公式可以算出:

养老金=退休前月收入x领取率

养老金的领取率=服务年数x 1.79 x100%

退休前收入并不是指退休前最后一个月的收入,必须是退休前至少三年长的时间内所获得的月收入,包括基本工资、W类工资 [31] 中可计算退休金的各类津贴和家庭补助。

3.       与其他类型的养老金的重合

如果高校教师有权获得其他类型的养老金,则应当结合他作为公务员的养老金进行计算。这里应该假设他达到了公务员养老金领取率的最高值71.75%他有权获得的其他类型的养老金应当减去假设的公务员养老金的最高值,也就是说他可能获得的养老金是:作为公务员的养老金的数额+(有权获得的其他类型的养老金-假设的作为公务员的养老金的最高值)

按照《公务员保障法》第55条的规定,在成为公务员之前基于公共职务外的劳动关系从企业养老金计划中获得的资金不算作养老金。来自行业保障机构(如建筑师、律师或医生保障机构)的福利金和自行购买的无公共雇主参与的人寿保险也不算作养老金。但这些其他类型的养老金也会影响到作为公务员的养老金的数额,因为考虑到不能产生高于各类养老金最高值的总数额,在计算服务时间时可能会作出调整。

4.       寡妇抚恤金

公务员死亡后,其妻子可获得假设公务员丧失工作能力时应当获得的养老金的55%。如果她的个人收入加上抚恤金超过了公务员养老金的最高值(71.75%,则应相应减少抚恤金。

(二)其他事项

高校教师养老金制度还有如下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1.期限:作为公务员的高校教师只有以公务员身份工作了5年以后才有权获得养老金。在完成这个期限前被解雇或死亡,只能获得追加的公共养老金。

2.强迫法则:公务员和雇主不能协商确定不同于法律规定的养老保险的计算基础。

3.适用法律:计算基础只能是在退休时有效的法律。

4.纳税义务:和公务员一样,退休的高校教师有义务缴纳一定数额的个人所得税。

四、德国养老金待遇比较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在我国备受诟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企业人员养老金制度和养老金待遇的双规制,在德国也同样存在。前文已经提到,包括高校教师在内的公务员实行的是一套与其他行业人员完全不同的养老金制度。养老金完全由公共雇主作为人员性成本的一部分予以支付,资金来源于政府经常性预算,由税收予以支持,公务员自己不需要缴费。在养老金待遇方面,也存在差别。从替代率来看,前文已经提到,目前包括高校教师在内的公务员的养老金替代率为71.75%,而国家公共养老金计划的替代率为67%。从实践中来看,公务员获得的养老金优厚于那些有资格获得公共养老金和补充职业年金的雇员, [32] 他们没有动力提前退休。 [33]

1992年的相关数据为例,公务员的平均月养老金水平要高于私人和公共雇员的平均月养老金水平(包括公共养老金和职业养老金),女性的养老金待遇差别更为明显。具体的数据如下:

1)私人部门

工人:男性为 2,080马克,女性为752马克;雇员:男性为3,272马克,女性为1,254马克。

2)公共部门

 工人:男性为2,391马克,女性为1,125马克。雇员:男性为3,111马克,女性为1,711马克。

3)公务员

毛收入:男性为4,118马克,女性为3,869马克。

净收入:男性为3,525马克,女性为3,214马克。 [34]

 


[1] 参见梁云凤.德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及其改革趋势[J].经济研究参考,2011(61).

[2] See Börsch-Supan, Axel H., and Christina B. Wilke, “The German Public Pension System: How it Was, How it Will Be,” available at http://www.nber.org/papers/w10525(2013-7-18).

[3] See “The German Pension System in Brief ,” available at http://www.watsonwyatt.com/us/pubs/insider/showarticle.asp?ArticleID=20358(2013-7-15).

[4] See “The German Retirement and Pension System - Basic Facts ,” available at http://www.howtogermany.com/pages/german-retirement.html(2013-7-15).

[5] See Brown, Mayer, “The German Pension System: An Overview,” available at

http://www.mayerbrown.com/files/Publication/4e6cee2d-0935-463a-87b1-24c8b23c739b/Presentation/PublicationAttachment/4e22630c-7c70-4ef3-8990-7f6a3ff0dd10/NEWSL_GERMANY_MAY09_GERMAN_PENSION_SCHEME_ALERT.PDF(2013-7-16).

[6] See Guardiancich, Igor, “Current pension system: first assessment of reform outcomes and output: Germany,” available at www.ose.be(2013-7-15).

[7] See “The German Pension System in Brief,” available at

 http://www.watsonwyatt.com/us/pubs/insider/showarticle.asp?ArticleID=20358(2013-7-15).

[8] See Brown, Mayer, “The German Pension System: An Overview,” available at

http://www.mayerbrown.com/files/Publication/4e6cee2d-0935-463a-87b1-24c8b23c739b/Presentation/PublicationAttachment/4e22630c-7c70-4ef3-8990-7f6a3ff0dd10/NEWSL_GERMANY_MAY09_GERMAN_PENSION_SCHEME_ALERT.PDF(2013-7-16).

[9] 徐聪.德国公共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的经济学分析.复旦大学博士论文,2008.

[10] http//www.xiangrikui.com/shehuibaoxian/yanglaobaoxian/20120503/215937.html(2013-7-15).

[11] See Brown, Mayer, “The German Pension System: An Overview,” available at

http://www.mayerbrown.com/files/Publication/4e6cee2d-0935-463a-87b1-24c8b23c739b/Presentation/PublicationAttachment/4e22630c-7c70-4ef3-8990-7f6a3ff0dd10/NEWSL_GERMANY_MAY09_GERMAN_PENSION_SCHEME_ALERT.PDF(2013-7-16).

[12] See “The German Retirement and Pension System - Basic Facts,” available at

http://www.howtogermany.com/pages/german-retirement.html(2013-7-16).

[13] See “The German Pension System in Brief,” available at

 http://www.watsonwyatt.com/us/pubs/insider/showarticle.asp?ArticleID=20358(2013-7-15).

[14] 姚玲珍.德国社会保障制度[M].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78-100.

 

[15] See “Private Pension Plans in Germany,” available at http://www.howtogermany.com/pages/private-pension-plans.html(2013-7-16).

[16] See “The German Retirement and Pension System - Basic Facts,” available at

http://www.howtogermany.com/pages/german-retirement.html(2013-7-16).

[17] See “German Pension Plans,” available at

http://easyexpat.blogexpat.com/blog/2011/06/24/german-pension-plans(2013-7-18).

[18] 值得注意的是,公共部门雇员占德国劳动力的大约14%,包括两部分人群:公共雇员(Angestellte im Öffentlichen DienstPublic Employee)和公务员BeamteCivil Servants)。大约300万公共雇员的法律地位基于私法(Private Law),而140万公务员的法律地位由公法(Public Law)规定。公务员终身雇佣,没有罢工的权利,受制于特定的纪律要求。作为交换,政府给他们提供基于特定职业阶梯的适当薪水、特定的职前培训、终身医疗、残疾和养老金收益。而对于法律地位基于私法的公共雇员,则享有罢工和集体谈判的权利,同时实行和公务员不同的养老金制度。他们参加的养老金计划类似于前文所提到的体系。也包括三个支柱:(1)公共养老金计划。公共雇员和私人部门雇员一样参加一般性公共养老金计划。缴费由雇员和雇主平均分担。(2)针对公共服务的补充养老金项目。公共雇员受到针对公共服务的补充养老金项目的保障。补充养老金项目基于集体协议,是公共雇员的职业养老金项目。(3)私人养老金项目。See See Maurer, Raimond, Olivia S. Mitchell, and Ralph Rogalla, “Reforming German Civil Servant Pensions: Funding Policy, Investment Strategy, and Intertemporal Risk Budgeting,” available at http://papers.ssrn.com/sol3/papers.cfm?abstract_id=1157450(2013-7-17); Freibert, Anke, “Public Sector Pensions in Germany,” available at http://www.oecd.org/site/sigma/publicationsdocuments/38701086.pdf(2013-7-17).

[19] 根据OECD的概括,全世界的公务员养老金项目主要有四种模式:(1)独立的非基金制项目。实行该模式的国家包括:阿根廷(一些省)、中国、哥伦比亚、巴西、比利时、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卢森堡、墨西哥、葡萄牙、秘鲁和土耳其。(2)独立的基金制或部分基金制的项目。实行该模式的国家和地区包括:韩国、印度、中国香港、印度尼西亚、约旦、马来西亚、菲律宾、西班牙、新加坡、泰国、中华台北、美国(一些州)。(3)一般性国家基本项目+特定的补充职业养老金。实行该模式的国家包括:澳大利亚、奥地利、加拿大、哥斯达黎加、丹麦、芬兰、冰岛、意大利、日本、荷兰、挪威、瑞典、瑞士、美国(联邦和一些州)、英国。(4)一般性国家基本项目+一般性补充养老金。实行该模式的国家包括:阿根廷(联邦和一些省)、智利、捷克共和国、匈牙利、波兰、乌拉圭。See Pinheiro, Carvalho, “Pension Funds for Government Workers in OECD Countries,” available at http://www.oecd.org/finance/private-pensions/35802785.pdf(2013-7-17).

[20] 不过,这一状况正在发生变化。2006年,德国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以修改宪法所必须的2/3多数同意票通过了1949年以来幅度最大的《基本法》修正案。修改后的《基本法》于2006831日公布,自200691日起正式生效。基本法的变动对于公务员养老金有重要的影响。联邦不再享有规定全国统一的针对各州、各市镇公务员养老金的权力。自20069月起,联邦和各州将独立享有公务员薪金、工时和养老金的立法权。这样,联邦和各州就可以在《基本法》锁允许的范围内自主规定其公务员的养老金。到2013年初为止,尚有一些州还未使用过它们的新立法权。旧的《联邦公务员养老金和津贴法》的内容被直接引入州公务员养老金法中的情况多次出现。

[21] 德国的做法和我国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的处理方式类似。

[22] See Maurer, Raimond, Olivia S. Mitchell, and Ralph Rogalla, “Reforming German Civil Servant Pensions: Funding Policy, Investment Strategy, and Intertemporal Risk Budgeting,” available at http://papers.ssrn.com/sol3/papers.cfm?abstract_id=1157450(2013-7-17).

[23] See “Retirement Scheme for Civil Servants: Civil Servants Pension,” available at

http://www.working-in-germany.com/civil-servants-pension-0287.html(2013-7-18).

[24] 根据新出台的法律,20122029年间,退休年龄将由65岁提高到67岁。

[25] 应和前文所提到的受私法调整的公共雇员不同。

[26] 2010年之前为75%。

[27] 公立高校中大约10%的教师不是公务员,而是职员。主要原因是,如果教师的年龄超过了相关的雇用年龄限制(如45岁),那么雇主就拒绝在首次雇用他时将他任命为终身制的公务员。这类教师通常参加前文所提到的基本的养老体系。

[28] See Peter, D.Klaus, Hochschullehrerversorgung im System der deutschen Alterssicherung,available at  https://www.uni-muenster.de/imperia/md/content/agfortbildung/peters.pdf(2013-7-17).

[29] http://www.hlb.de/haeufig-gestellte-fragen/altersversorgung-aus-dem-beamtenverhaeltnis/ (2013-7-17).

[30] http://www.hlb.de/haeufig-gestellte-fragen/rentenversicherungspflicht-fuer-unterrichtende-taetigkeit/(2013-7-20).

[31] 德国的公务员工资按照职务分为多种类别,其中大学教授工资属于w类。

[32] See Maurer, Raimond, Olivia S. Mitchell, and Ralph Rogalla, “Reforming German Civil Servant Pensions: Funding Policy, Investment Strategy, and Intertemporal Risk Budgeting,” available at http://papers.ssrn.com/sol3/papers.cfm?abstract_id=1157450(2013-7-17).

[33] See Börsch-Supan, Axel H., and Christina B. Wilke, “The German Public Pension System: How it Was, How it Will Be,” available at http://www.nber.org/papers/w10525(2013-7-18).

[34] See Rothenbacher, Franz, “The Welfare State of the Civil (or Public) Servants in Europe: A Comparison of the Pension Systems for Civil (or Public) Servants in France, Great Britain, and Germany,” available at http://www.mzes.uni-mannheim.de/publications/wp/wp-74.pdf(2013-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