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简报
人大议案和政协提案中民间办学问题的特点分析
编辑: 发布时间:2017-11-08
摘要:

本文试图以1983年至2013年的全国人大议案和1983年至2012年的政协提案为抓手,呈现国家在民间办学所涉主要问题上遇到的主要争论,以此来为当下《民促法》的进一步推进提供参考。

  2016年11月7日《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称《民促法》)修正案正式通过,其配套文件(俗称“1+2”文件[1])亦于2017年1月18日出台,已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法的落地开启了对民办学校采用“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分类管理”模式,特别强调了要创新财政扶持方式、建立差别化扶持体系,同时要求各地的各项支持政策尽快落地。在由《民促法》正在开启的民办学校扶持体系改革之际,我们也应当充分回溯历史,理解国家针对民间办学出台的系列政策的演变过程。本文试图以1983年至2013年的全国人大议案和1983年至2012年的政协提案为抓手,呈现国家在民间办学所涉主要问题上遇到的主要争论,以此来为当下《民促法》的进一步推进提供参考。

  在本文的分析中,将“民间办学”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的“民间办学”,专指“民办教育”和“社会力量办学”,即“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在人大议案和政协提案的内容上,就办学形式,可分为明确提出的“民办”“社会力量办学”“企业办学(国有、民营)”“独立学院”“名校办民校”“校中校”“私立(人)/贵族学校”“境外组织”(如教会办学等)“民主党派”“工商联团体”“人民(群众)团体”办学等,另外“转制”“民办公助”的学校也包括在内。广义的“民间办学”则指除了狭义的“民间办学”外,也包括其他涉及民间力量参与办学的议案/提案,主要包括:(1)涉及到“广义的教育产业和民间资本”的提案,如广泛意义上的教育产业化(包括产学研)、引入民间资本,但并不谈及是否民营化;(2)“民间辅助/参与办学”,包括“后勤社会化”“校企合作”“公办民营”等;(3)“多渠道筹资”。

  一、人大教育类议案中民间办学的问题分析

  在这一部分,“民间办学”指广义的民间办学。1983-2013年间,共有53件人大议案与民间办学有关,具体可以分为五大类。其中,以对《民办教育法》的立法和修改最多,有45件,占总数的84.91%;其次是对社会力量办学的立法及相关议案共4件,占总数的7.55%;接下来,“校企合作促进法”与“集资办学”分别是2件,占比为3.77%;最少的是有关“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议案,仅1件,并且是与“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修改一起提出的。图1反映了历年来涉及“民间办学”议案数目的总体变化,还有五大类中涉及“民办教育”和“社会力量办学”相关议案的数目变化,而图中的“比例”指的是“民间办学”议案数目在当年所有教育类议案中的占比。另外三大分类,即“校企合作促进法”“集资办学”“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相关议案较少,未在图1中显示,而在表1里呈现其出现的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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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1 1983-2013年民间办学相关议案数

   

  表1 其他民间办学相关议案一览

议案内容 议案数目 出现年份
集资办学 2 1983年、1988年
中外合作办学 1 2002年
校企合作 2 2012年、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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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2 各省份民间办学议案数

  表2 人大代表提出超过1件议案的年份[2]

人大 代表 议案数目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A 2                          
B 2                          
C 3                        
D 2                          
E 2                          
F 2                          
G 7                     √√ √√

  综合图1、图2、表1和表2,可以得到以下事实:

  第一,对民间办学的热议时期处于1999年至2002年间,此时不管是数量还是比例都是最高的。在2012年左右再次出现了一个小高峰,但此时由于总体议案增多,比例并不突出。30年来民间办学议案占所有教育类议案总数的11.25%。分年度看,1983年的民间办学议案占当年教育类议案数的比例为22.22%,但是议案中并未提及立法。[3]随后若干年内的比例一直低于或略持平于历史平均水平,但是1997年比例提高至15.38%。1999年达到顶峰为100%,这是由于1999年的教育类议案仅有4件,而这4件又恰好全部与促进民办教育立法相关。随后2000年至2002年的三年中,议案比例和数目都保持着较高的水平。2003-2006年期间的议案数为0,之后再缓慢上升。

  第二,“民办教育立法”和“社会力量办学立法”的议案都同时出现于1996年。即便是1997年出台了《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以下简称“97条例”),也并没有消减对民办教育立法的热衷程度,反而在短短两年内达到顶峰。1996年,人大对民间办学的立法问题讨论逐步激烈,在此之前并不热衷,而“97条例”出台后,人大将条例变为法律的动力也在增强,直到2002年颁布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后,2003年议案数才变为0。2007年开始,关于对《民促法》进行修改的议案逐步增加,但相较之前的动员力度均较小,而2013年对《民促法》修改的正式出台是在2012年后相关议案达到又一次高峰后实现的。除了民办教育和社会力量办学立法的相关议案外,2002年有1件议案为“关于修改‘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的议案”,这是已有数据中唯一一次提及修改“97条例”和“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与此几乎同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于2003年出台。这表明政策的出台和人大议案在时间上存在同周期性。

  第三,《民促法》出台前夕部分人大代表持续性地提出相似议案。从表2中可以看到,在1999年前,并不存在同一委员代表数次为民办教育发声的情况,但自1999年起,情况开始逐渐改变,到2002年《民促法》出台,期间共有5位代表至少就民间办学的相关问题提出了2件议案,其中有1位代表提出了3条议案。在2002年提出的7条关于民办教育立法的议案中,其中就有5条的代表之前就已提出过类似议案,并在2002年聚集成为了较有力的立法动员。提出相关议案最多的代表,担任了经济较发达省份的教育厅长一职,从2009年至2013年间前后共提出7条议案。但是,与《民促法》出台前夕的情况相比,持续地提出相关议案的委员明显减少,在2008年后只有2人。

  第四,从对图2的省份统计上来看,共有19个省份提出了相关议案。所涉地区较为平均,东中西省份均有,除上海外,其他3个直辖市都包括在内。其中经济发达的省份(如广东、浙江、江苏和福建等地)加上直辖市所提议案共24件,占总数的45.28%,近一半。而议案提出最多的是湖南省,8条议案由7位不同的人大代表提出。而江苏省的议案均由一人提出,集中在2009-2013年期间。类似的情况还有来自天津的一位代表,先后提出了3件相关议案,其本人也同样来自教育领域。可以看到经济发达和教育事业发达的地区对民办教育的立法更为热衷,而民办教育大省,如陕西省的议案数量则处于中等水平,类似于湖北等教育大省却并未在民办教育上发声或少有发声。

  综上所述,法律和政策的制定与人大议案的提出有着较强的政治周期一致性,并且在法律出台前夕有部分人大代表持续性地提出相似议案,形成了较强的立法动员。另外,从分省份的描述中也可以看到,有关民间力量的议案在经济发展较好的省份中较为活跃,但活跃的省份并不都是经济发展靠前的省份。

  二、政协教育类提案中民办教育的问题分析

  为了更深入地理解政治参与对民办教育的影响,以下将着重分析政协提案中的民办教育问题,同时结合教育财政和人大议案的变化周期进行考虑。1983-2012年间,政协中教育类提案共计9015条。此部分针对政协教育类提案的分析中,专指狭义的“民间办学”,即民办教育和社会力量办学,共427条。为避免与前文混淆,本部分以“民办教育”出现。

  1. 民办教育相关提案的总体变化趋势

  关于民办教育的427条提案占所有教育类提案的4.71%。图3反映了各年份中相关提案数目和比例变化。在2002年之后,由于总体提案数目增加,民办教育提案在数量上虽然有所增加,但是比重略有下降,但总体上数目与比例的变化趋势是一致的。由于民办教育的提案内容非常复杂且多元,因此需要根据不同提案内容进行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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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3 涉及“民办教育”相关提案

  2. 政协提案中对民办教育态度的对比分析

  民办教育的发展一直以来是一个争议较多的话题,与各级各类公办教育在政协提案中不断出现的“促进”和“支持”等不同,民办教育的发展中还始终贯穿着对其的管制和规范态度,这也是民办教育提案中最突出的特点。在这里可以将此类态度的表达分为“正向”(鼓励/推动)以及“反向”(抑制/规范)两个方面,以下简称“正向”提案和“反向”提案。值得注意的是,在若干提案中同时谈及了“正向”和“反向”,为了更加准确反映问题,将此类提案归到“反向”一类,原因是此类提案一般以管制为主,例如“关于建议由地方政府加强对民主党派、工商联所办业余学校统一领导管理并组织上给予支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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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4 涉及民办教育态度的提案

  在30年间,要求对民办教育进行扶持的提案共153条,占所有民办教育提案的35.83%;而要求对民办教育加强管制的提案为63条,占所有民办教育提案的14.75%。虽然“正向”提案在数量上明显超过了“反向”提案,但从图中可以看到,这两大类提案的周期在总体上呈现了此消彼长的互补态势。也就是说,当“正向”提案较多时,同时期的“反向”提案则较少,反之亦然。要求推动民办教育发展的提案较多地集中在1988、1994、2000、2007和2011年前后,而这几个年份中,除了1994年和1997年“正向”和“反向”提案处于同向变化外,其他时间段“反向”提案都处于数量较少、甚至是一定时期内最低的时期。具体而言,在“97条例”出台前的若干年内,“正向”提案和“反向”提案都有一定的上升趋势,这时针对民办教育的政策并没有形成一个明显且稳定的态度。这种情况在2002年《民促法》出台前发生转变,在1998年至2001年间,“正向”提案要远超过“反向”提案,说明此时针对民办教育扶持问题的动员强度已远高于“97条例”出台前的情况。2004年则是“正向”提案处于低值,“反向”提案处于历史最高,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也是在这一年出台的。在2011年,“正向”提案高峰再次出现,与人大议案此时开始强调要修改《民促法》表现出一致性。

  总体而言,在“97条例”出台前,人大中较少出现对社会力量办学进行立法的议案,且由于政协提案中“正向”和“反向”提案数都在上升,没有形成一个具有明显“优势”的为社会力量办学发声的稳定群体。不久后,这个情况开始逐步改变,从1997年起到2002年中要求出台《民促法》的人大议案逐步攀升达到高峰,此时的政协提案中的正向提案则出现了几乎完全一致的趋势,而反向提案则处于低位。2004年,人大中并没有关于《民促法》修改的议案,但是在政协中则有更多的反向提案,要求规范民办学校。从2007年到2011年,人大开始对《民促法》进行讨论并要求修改,而政协的“正向”提案在2009年有所回落外,基本上保持着较高的数量。因此,在涉及民办教育的立法等问题上,人大议案、政协提案均与政策发布的周期有着较高的一致性。

  3. “独立学院”和“名校办民校/校中校”的态度差异

  80年代至90年代初,“反向”提案均强调的是要求教育部对社会力量办学予以管制和整顿,有的甚至加上了“严格”“严禁”的表达。90年代中后期起,提案内容开始出现分化和细化,出现了针对具体的办学类型的提案内容。特别是在进入2000年之后,此时的“反向”提案有相当比例在强调划清公办和民办的界限,包括规范“名校办民校”“校中校”。同时期,教育部在2002年出台了《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基〔2002〕1号),其中提出了办学质量高的公办学校是“长期积累形成的公共教育资源,不得改为民办或以改制为名实行高收费”,严格控制“公办中小学校异地办学和招生”以及“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近免试入学,任何民办和各类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的小学、初中也不得以考试的方式择优选拔新生”等规定。但是从图5中可以看到,政策出台后,相关诉求反而在提案中迅速升温,这个问题在现实中并没有得到较好的落实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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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5 涉及“名校办民校”和“校中校”的提案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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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6 涉及“独立学院”的提案数变化

  有关“独立学院”的提案共17条,也是在2002年之后开始出现并逐年上升的,分别在2005年和2009年达到提案高峰。在2005年前后,国家先后出台了各项规范和促进独立学院发展的政策,包括《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2003年)、《关于做好独立学院本科专业清理备案工作的通知》(2004年)以及《教育部关于加强独立学院招生工作管理的通知》(2005年)等。另外,在2004年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专门提到了关于“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问题,包括对“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的重新申明、必须具有独立法人的资格、并要求“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可见,除了2003年的文件外,其他文件中国家的态度是较为保守的。在2008年出台的《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后,相关提案再次达到高峰。

  “独立学院”和“名校办民校/校中校”均属于利用公办学校资源设立民办教育机构。[4]前者在高等教育领域,并被国家政策所允许,后者在基础教育领域,在社会上引起的舆论效应更加广泛,但是在提案中并没有产生“独立学院”相关提案那么强的动员效果。虽然两大提案主题出现的时间非常集中,“独立学院”的提案出现于2003年至2008年,“名校办民校”的相关提案出现于2003年至2011年,但前者一直以来都明显高于后者。值得注意的是,同样是利用公办教育资源扶持民办教育的发展,在高等教育和基础教育中却呈现出完全不同的态度。在“名校办民校”和“校中校”的问题上,11条提案全部是持“反向”态度的,而且态度较强,例如“坚决制止”“禁止”“严肃整治”“清理整顿”此类学校等。但是在高等教育领域中有关“独立学院”的共17条提案中,只有1条是“反向”的,为2005年的“关于规范高等院校独立学院办学行为的提案”,其他均是要求支持和鼓励独立学院发展的,包括直接要求更多支持、要求解决学位问题、减税免税、设立新学院等。

  因此,在相同时期内,虽然“独立学院”和“名校办民校”在提案周期上呈现了相似性,但是提案的态度和内容是不同的,甚至是完全相反的。而“独立学院”的相关提案和政策的“分歧”更大,在政策中态度较为保守,而政协提案中更多强调促进,这些都形成了较为明显的反差。如表3所示。这说明,在高等教育领域,已出台的政策话语中一边在推进“独立学院”发展,一边要求明晰产权,规范招生,但是政协中则更加强调前者,需要更大的政策空间;在基础教育领域,不管是政策还是提案都反对“名校办民校”的办学形式。

  表3 政协提案和国家政策对“独立学院”和“名校办民校/校中校”的态度

提案内容 提案态度 政策态度
涉及“独立学院” 正向 反向
涉及“名校办民校/校中校” 反向 反向

  在公办学校中设立民办机制,针对高等教育和基础教育,国家的政策态度并不相同,这就需要审视两者不同的教育财政支持方式。

  首先,“独立学院”是高校拓宽经费来源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而基础教育阶段的“名校办民校”则不是。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对高等教育进行了办学体制的改革,这其中包括1985年出台的《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对高校实行简政放权,以及1993年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又进一步强调在加强省级政府对高等教育统筹作用的同时,逐步改变学校原有的单一隶属关系和单一经费来源的状况,逐步形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体制”。进入新世纪,我国已基本完成了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和布局结构的调整,并不断完善和发展多渠道筹资机制。2003年,教育部提出了“积极支持、规范管理”的原则,并要求所有学院采取民办机制。[5]这是我国高等教育开始扩招后,高等院校开始通过独立学院的模式缓解办学经费紧张问题的制度安排。

  其次,民办教育率先发展的是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而对高等教育管控多、起步晚。国家一方面希望加大社会资本进入公办高校,但另一方面却不轻易放低民办高等教育的进入门槛。[6]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高等教育的经费承担方式在央地关系上并没有太大变化,仍然是中央和地方切块安排教育经费。不久后高校开始扩招,由于中央的调控能力增强,除了大量的财政资金投入外,同时也需要加大预算外的筹资渠道,体现在基础建设、后勤社会化等方面。[7]此时国家对民间力量的重视并不在于促进和推动民办高等学校的发展,而是将民间资本通过多渠道筹资的方式引入体制内。

  再次,基础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教育与公共教育财政之间的关系也逐步发生演变。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明显增强,基层的支出责任却没有立即得到相应调整,地方财政格局受到冲击,而基层政府对义务教育支出的压力日益增加。虽然从1995年开始,国家规定了县乡两级政府要“分级统筹管理基础教育”,[8]但仍将乡级政府作为农村义务教育的主要承担者。2001年,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为“分级管理,以县为主”。[9]由于基础教育的分权化管理,加之国家对基层的保障机制较弱,虽然地方的预算约束被硬化,但是地方有激励去拓宽非财政性经费来源,有些地区则可能利用了公办教育资源去发展民办教育,导致了政协提案中所提出的需要治理和规范的各种现象。2006年后虽然相关提案不再出现,但并不代表“名校办民校”模式的缓解或消失。

  因此,仅就民办教育中公办和民办的“合作”在政协中的发声情况来看,就能发现民办教育在各级各类教育中体现了不同的变化周期,这不仅源自于教育财政的变化,也源自于宏观财政体制的变化。

  4. 政府支持

  涉及要求“政府支持”的提案,在这里可以细分为:(1)宽泛地提及“加大扶持力度”,即不明确指出扶持的具体方式,在2005年和2008年各1条;(2)涉及“民办公助”的提案在1986年和1991年各1条;(3)涉及“税收”优惠和减免的提案有4条,分别出现在1999、2006、2009和2010年;(4)涉及要求“加大财政投入/纳入补助范围”的提案有10条;(5)涉及“平等权利”的相关提案有11条。[10]图7反映的是涉及“加大财政投入/纳入补助范围”和“平等权利”的相关提案的变化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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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7 历年涉及“财政支持”和“平等权利”的提案数

  在涉及“平等权利”的提案中,总的来说可以进一步细分为三类:一是宽泛地提出民办学校需要“同等政策支持”,二是民办学校教师待遇与公办一致,三是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应享受同等权利的提案。1988年的2条提案均涉及教师,而2003年的提案中3条为第二类,1条为第一类,2011年的4条提案中,3条为第一类,1条为第三类。可见,经过若干年的变化,提案中要求“平等权利”的内容逐步抽象化,从具体的教师和学生扶持逐步提出要涉及民办学校整体的公平发展。

  此外,直接提出要求“财政支持”的提案密集出现在2002年之后,其中有4条直接指出了将开展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纳入“免费义务教育”和“两免一补”政策之中,分别为2007年1条,2008年2条和2009年1条。2004年左右的提案高峰内容多涉及从企业改制和剥离的学校需要财政补助,2004年2条,2005年1条,例如“关于中央增加企办学校剥离资金投入的提案”等。关于义务教育投入的提案在2001年至2006年达到高峰,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规定了义务教育阶段不再收取学杂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也在同年出台。但关于民办学校义务教育免费的诉求并没有发生在国家对公办义务教育大力投入的开始阶段,而是在普及了义务教育免费政策的后期,政协中才开始出现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的发声。

  5. 其他特点

  除了以上谈及的若干民办教育政协提案的特点外,还有若干提案虽然数目少,但却比较重要。这里包括了涉及“民主党派办学”、涉及“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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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8 涉及“民主党派办学”的提案

  图8反映的是30年间涉及“民主党派办学”的提案变化,共16条。此类提案全部出现在“97条例”出台前,且集中在八十年代中后期和九十年代初期。1985年是提案高峰,共有4条相关提案。另外,与“民主党派办学”在同一条提案中出现了“工商联办学”的办学主体,共4条,时间分别为1985年、1986年、1990年和1995年。如“对民主党派、工商联举办的大专和中专学校希望国家教委另订政策,以资鼓励与支持案”等。同样,与“民主党派办学”在同一条提案中出现的办学主体,还有“社会(力量)”“群众团体”“人民团体”办学等。

  值得注意的是,谈及对民办学校进行“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管理的提案非常少,仅1条,是2012年提出的“关于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实行分类管理的提案”,此提案为个人联名的提案,提案人为一民办高校创始人兼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副会长。这说明,针对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的问题在政协中并没有体现一个明确和清晰的思路,至少在2013年之前如此。

  三、两会中民间办学发声机制的变化

  本文的分析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针对人大议案,分析对象为广义的民间办学;第二部分关于政协提案,分析对象为狭义的民间办学,即民办教育。而在简要分析了30年来我国民间办学人大议案和政协提案的基本特征后,本部分将综合梳理两会中民间办学发声机制的变化特征。

  首先,政协提案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呈现了不同的特点。第一个阶段为“97条例”出台前,此阶段以争取办学权利为主要提案内容,其中有部分提案直接提及扶持和促进民主党派办学。第二个阶段为1997年至2002年,大量出现要求出台法律和各项政策以支持民办教育的提案,这个趋势出现了一个历史高潮,内容也开始逐渐涉及不同办学类型,甚至具体的某些民办学校。第三个阶段是2002年至2007年,即十六大至十七大期间,提案以加强对民办教育管制、规范化的政策导向等内容为主。第四个阶段是十七大之后,要求对民办与公办平等权利的呼声开始出现,且内容逐步抽象化。

  其次,人大中关于对民办教育和社会力量办学进行立法的议案周期与政协中“正向”提案的周期具有一致性,尤其是在《民促法》颁布之前的1997年至2002年间,以及要求修改《民促法》的2007年到2011年间,在这两个时期内,动员有一致性,并且强度在增加。

  第三,利用公办学校资源设立民办学校,虽然同样是基于分权化的管理体制,但对于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的态度和管制方式却是不同的。在高等教育领域,国家在90年代严格控制民办高等教育,但却希望通过在公办院校中引入民办机制以扩大高等教育规模,“独立学院”作为这样一项制度安排被承认。对于基础教育而言,虽然分税制使得中央的调控力度增强,但并没有在短时间内扩大支出责任,基层有激励通过利用公办教育资源来发展民办教育,于是导致了政协提案中所提出的需要治理和规范的“名校办民校”的现象。

  最后,要求财政直接支持民办教育的政协提案并不多,但是内容诉求比较单一。希望财政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纳入“免费义务教育”和“两免一补”政策之中的提案出现在义保新机制推行后的2007年至2009年之间,国家在扩大教育财政支出总盘子的同时,使得民办义务教育也希望可以纳入保障机制。现实情况中,对民办义务教育生均经费的补贴在各地正逐步实现,只是补贴力度有所差异。

  总体而言,两会中,特别是政协提案内容的复杂程度较高,通过抽取和分类后,发现在不同问题上体现了不同的变化周期,提案周期既受到了总体宏观背景因素的影响,也受到了教育财政政策取向的影响。当下,在推进新修订的《民促法》时,不能仅以民办教育本身作为研究对象,同样也应当考虑宏观财政、教育财政体制,以此来推进公办和民办的和谐发展。

  


  [1] “1+2文件”指的是《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2] 本表中提出议案的人大代表人名已隐去,分别用A-G表示。

  [3] 1983年的2条议案中有1条为“增加教育经费,并动员社会力量支援教育事业”,归在了“社会力量办学”中。

  [4] 本文中“名校办民校”和“校中校”仅指举办基础教育的所涉相关机构。

  [5] 参见教育部《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教发〔2003〕8号)。

  [6] 在《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提出高等教育则要形成“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参与办学的新格局”,《高等教育法》中也提到“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使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同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相适应。”同时鼓励“高等学校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但是在《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中则提到“国家严格控制社会力量举办高等教育机构。”

  [7] 陈至立.总结经验,再接再厉,努力实现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预定目标[M].//何东昌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要教育文献 1998-2002. 海南:海南出版社,2003:1058.

  [8]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9] 参见《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10] “平等权利”指的是,提案中涉及到要求公办和民办被公平对待的相关内容,包括了民办与公办学校平等的法律地位、教师的同等地位以及同等的政策支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