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2013年7月29日,财政部、教育部发布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两个文件。
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我国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参照普通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金分担办法共同承担。
根据《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资助标准,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6000元。其中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 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中央财政按照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的标准以及普通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分担办法,承担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
根据《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中央财政对中央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按照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的标准以及在校生人数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所需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按照规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不得超过同阶段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60%。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中央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可参见:http://ciefr.pku.edu.cn/new2_26_2467.html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可参见:http://ciefr.pku.edu.cn/new2_26_2485.html